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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保险人偷鸡丧命;为甚么受益人能依法获赔?

时间:2024-05-18 16:01:40 出处:娱乐阅读(143)

案情介绍:
  吴治平是被保湖南省中方县农人,于1998年4月23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市鹤城区支公司规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险人
    同年10月16日,偷鸡吴治平伙同杨隆林(已经被实施去世刑)等人偷鸡,丧命受益销赃后未分赃款给杨隆林。为甚10月19日,依法吴治平伙同上次合股作案的获赔此外两人再次偷鸡归来时,偏偏被杨隆林碰上,被保杨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,险人将吴治平伤害致去世。偷鸡事发后,丧命受益吴治平父亲吴明尧一再要求保险公司理赔,为甚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纪律“被保险人系违法立功行动致去世免责”为由谢绝抵偿,依法双方激发争议,获赔吴明尧遂向法院起诉。被保
案例合成:
    这是一起被保险人的违法行动是否组成立功,是否是保险公司谢绝给付的公平理由的案例。
    《保险法》第六十六条纪律:“被保险人分心立功导致其自己伤残概况降生的,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”该条款表明:惟独当被保险人的违法行动组成立功时,保险公司才有权谢绝赔付。
  而中方县法院经审理后以为,原告之子吴治平虽退出偷窃,但情节清晰细小,未组成立功,只是违法行动,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与《保险法》相矛盾,拒赔理由不建树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讯决,判令原告偿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7925.5元。
案例论断:
   原告保险公司对于一审讯决不屈提出上诉,怀化市中级法院以为,原判认定事实清晰,合勤勉令精确,遂讯断接管上诉,坚持原判。被保险人吴志平的父亲依法取患上保险金7925.5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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